为加强客户银行账户管理,提高银企对账回收率,同时维护客户及银行利益,规范双方业务行为,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就核对乙方(银行客户)在甲方(东莞银行各级机构)开立账户的银行账务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并承诺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乙方(银行客户)自愿同意配合使用甲方(东莞银行各级机构)提供的纸质对账或电子对账相关功能和服务,遵守本协议相关业务规定。
第二条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一)乙方(银行客户):指在甲方境内机构(下同)开立银行存款账户的单位客户及与甲方已签署生效的贷款合同的单位客户。乙方在甲方境外机构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单位客户及与甲方已签署生效的贷款合同的单位客户不在本协议范围内。
(二)乙方在甲方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包括:活期账户、各类定期产品存款账户(如:定期存款、通知存款、智能存款、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保证金账户。
(三)纸质对账服务:指甲方通过纸质对账单为乙方提供银行账户余额及在甲方借款金额,由乙方加盖约定签章进行确认核对结果的业务。
(四)电子对账服务:指乙方在甲方各营业网点或电子渠道相关平台(如企业网上银行、支撑平台、现金管理平台等)自愿签约银企电子对账功能,由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登陆用户名和登陆密码或证书,通过甲方指定的电子渠道相关平台进行核对银行账户余额及在甲方借款金额,回签核对结果的业务。
(五)登陆用户名:指乙方登陆甲方电子渠道相关平台时,使用的登陆用户名。
(六)登陆密码或证书:指乙方登陆电子渠道相关平台时,使用的登陆密码或证书。
第三条 甲乙双方均一致认可通过纸质或电子对账单(以下统称:对账单)核对银行账户余额及在甲方借款金额(以下统称:账户余额)的行为的有效性、合法法和安全性。
第四条 因债权债务关系变化造成乙方在甲方对账账户数量增减的,新增的账户自动适用本协议规定进行对账,销户账户自撤销之日起自动解除本协议规定。销户日本期账单仍会产生并按本协议规定进行对账。
第二章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甲方按照乙方账户类别、活跃程度与风险状况确定乙方的对账方式和对账周期向乙方提供对账单,具体以甲方实际发送对账单频率为准,乙方对此予以认可。
第六条 甲方在对账单生成后约定的时间内,以短信等形式通知乙方已提供当期的对账单可对账。
第七条 如乙方未在规定的对账周期内及时反馈对账结果的,甲方以短信等方式提示乙方进行账务核对。
第八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相关短信通知,均不向乙方收取费用。
第九条 甲方提供的对账单应列明乙方对账账户余额,对乙方反馈对账结果核对不一致的,甲方应配合乙方及时处理查明原因,并有权对乙方的账户采取措施适当控制账户交易,直到乙方确认账务核对相符。
第十条 乙方反馈的纸质对账单回执印章与约定签章不符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反馈对账单回执,直至印鉴核对相符。
第十一条 对于乙方存款账户存在超过对账时间未反馈对账结果,甲方有权对乙方相应的存款账户采取措施适当控制账户交易,并向乙方发送短信通知该账户被控制账户交易。待该账户所有未对账的账单完成账务核对后,该账户解除控制,恢复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 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电子对账业务的操作咨询;对于电子对账业务功能的变更或优化,甲方均不逐一通知乙方,以甲方提供的最新电子对账业务服务功能为准。
第十三条 甲方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的安全性,对由于自身系统问题造成的乙方的直接损失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第十四条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对账回执反馈、对账联系人信息变动等情况自行调整对账周期、对账方式等对账要素,包括变更对账周期、电子对账变更为纸质对账方式。将电子对账方式调整为纸质对账方式时,对账签章默认为乙方单位预留签章。
第十五条 乙方已签约电子对账服务的,甲方有权将乙方后期新开立的各类定期或其他存款产品账户、保证金账户,自动加挂签约相同的电子对账服务,以简化业务流程。
第十六条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账户类别、交易情况、风险状况等,通过电话、上门、客户临柜等方式提示或补打(原使用电子对账服务)当期纸质对账单等方式核对当期账户余额。
第十七条 甲方对乙方的客户资料、账户交易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但法律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的对账手续正确填写相关的申请表格,并提供有关资料;乙方应保证所填写的申请表和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对此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乙方应保证相关联系方式的有效,如相关联系人或联系手机号码有变更的,应及时向甲方提出修改申请,否则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责任。
第二十条 由于乙方未在甲方登记联系手机号码,或联系手机号码不符,或通讯网络等原因造成乙方未收到甲方发送的短信信息的,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 乙方选择纸质对账方式的,应在收到甲方下发的纸质对账单后及时核对账务。发现不符时,应在对账单上注明不符款项。不管账务核对正确与否,乙方应在甲方下发对账单当月内将加盖有约定签章的对账回执送达甲方。
第二十二条 乙方选择电子对账方式的,应每月10号后,登陆甲方指定的电子渠道相关平台查看是否有需要核对的对账单,并按照甲方确定的对账方式和对账周期与甲方核对银行账户,反馈对账结果。发现不符时,应在对账单上注明不符款项。
第二十三条 乙方已签约电子对账服务的,在签约电子对账服务后新开立的各类定期和其他存款产品账户、保证金账户,乙方同意甲方自动为其加挂签约电子对账服务;对于甲方已自动加挂签约电子对账服务的情况下,如乙方不需要该服务,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变更、解约等调整。
第二十四条 乙方有多个对账联系人的,甲方以收到任一对账联系人最先回复的对账结果为准,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五条 在甲方约定对账截止期结束后,乙方因超过对账时间未反馈对账结果而被甲方采取措施适当控制账户交易的,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六条 在甲方规定的对账截止期结束后,乙方仍可以反馈对账结果,甲方收到乙方对账结果后,解除账户控制,乙方账户恢复正常使用。
第二十七条 乙方在未完成对账的情况下,如需解除账户控制的,可以向账户开户网点或甲方客服中心(电话:956033)申请解除,临时恢复账户正常使用。若在恢复账户当月仍未完成对账的,甲方有权在次月的1号起继续对乙方相应的存款账户采取措施适当控制账户交易,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八条 乙方须对甲方提供的客户账号、电子证书、登陆用户名、登陆密码等妥善保管。凡乙方在甲方电子渠道回签的对账结果,甲方即视为乙方用户本单位行为,由乙方用户承担对账服务的相应后果。如乙方发生电子证书、登陆密码的遗失、被盗、遗忘或怀疑已被他人知悉等情况,应立即通知甲方并进行相应的处理,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四章 其 他
第二十九条 乙方变更单位名称、相关联系人等信息的,本协议对名称变更后的主体继续有效,且后者承担前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条 乙方如需终止使用甲方电子渠道电子对账服务,应在甲方各营业网点或电子渠道相关平台(如企业网上银行、现金管理平台等)办理终止服务申请手续,并选用其他电子对账方式或默认使用纸质账单的对账方式。
第三十一条 乙方账户因销户或因符合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转为久悬未取户的,甲方有权终止提供对账服务。
第三十二条 甲方对本协议所述内容变更、修改或终止,将以网点或网站公告形式告知乙方,乙方继续使用对账服务,则视同乙方同意变更或修改内容。如乙方不同意更新后的内容,应及时与甲方协商办理终止服务申请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十五条 本协议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如存在任何疑问或任何相关的投诉、意见等,乙方可通过东莞银行营业网点、官方网站(www.dongguanbank.cn)、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等渠道,或拨打东莞银行服务与投诉热线(956033)进行咨询或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