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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银行企业网上银行业务章程

东莞银行企业网上银行业务章程

本章程中下划底线并加黑的条款,客户应当重点阅读,如有不明事项可要求东莞银行工作人员予以说明。客户签署东莞银行企业网上银行服务协议》时,东莞银行已一并将该章程交给客户阅读,客户签署协议的行为,应被理解为已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业务章程,并对条款的各事项、含义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全部知悉,并同意接受本章程全部条款的约束。

    第一条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银行”)在法律法规及监管制度的许可下开办企业网上银行(以下简称“网银”)业务,致力于将电子信息技术与银行业务相结合,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安全、便利、高效的银行服务。

    第二条 东莞银行通过网银为客户提供信息查询、支付结算、投资理财等金融服务。

    第三条 凡在东莞银行开立账户、信誉良好的客户均可申请开办东莞银行网银业务。

第四条 办理东莞银行网银业务的客户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及东莞银行企业网上银行服务协议

第五条 客户申请东莞银行网银服务,须提供银行要求的客户资料和信息,填写相关服务申请表,并保证所提供或填写资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东莞银行根据客户的申请项目为客户提供相应的网银服务。

    东莞银行网银客户身份识别及认证方式包括客户用户名、登陆密码、USBKEY和密码等。东莞银行为客户提供安全策略和身份认证工具,以确保客户资金、交易、信息等安全。

    凡使用正确的客户身份识别标识和身份认证方式进入东莞银行网银系统使用网银服务的均视为客户本人所为,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合法有效凭据。

    客户应按照东莞银行网银业务规则、操作指南等进行相应操作。客户在办理网银业务中遇到问题,可向东莞银行客户服务中心或营业网点提出咨询和帮助。

    第十条 客户办理网银支付业务应在账户支付能力范围内进行,账户状态应为正常并严格遵守支付结算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东莞银行验证无误并已执行网银支付指令的交易,客户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

第十 东莞银行有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或变更网银收费标准。客户办理网银业务须按该标准支付相关费用。客户填写申请表格并确认后,即表示接受该标准和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和方式如有变更,东莞银行将通过在营业场所、官方网站等方式进行公告。如果乙方不接受费用调整,可在公告期内申请终止网银服务。如果公告期后,继续接受服务的,视为接受费用调整。

    第十 客户应妥善保管身份识别标识和身份认证信息或工具,不得公开、泄露或告知他人。如发生普通操作员USBKEY和密码的遗失、被盗情况,乙方管理员可通过网银删除、冻结普通操作员;如发生管理员USBKEY和密码的遗失、被盗情况,乙方须立即致电东莞银行客户服务中心办理网银临时停用手续并在临时停用有效期内前往东莞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管理员变更、密码重置,或者网银正式停用手续,因未及时办理上述手续造成的损失,东莞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十 客户数字证书有效期满后,客户如需继续使用,应及时登录网银或到东莞银行营业网点办理证书延期等手续。

    第十 客户使用网银服务时应防范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网银用户名、账号和密码等重要信息可能被其他人猜出、偷窥或通过木马病毒、假冒网站等手段窃取,从而导致客户信息泄露、资金损失、账户被恶意操作等后果。

(二)客户USBKEY可能遗失或被其他人盗用,USBKEY密码也可能被泄露或盗取,从而导致客户信息泄露、资金损失、账户被恶意操作等后果。

(三)与办理网银业务相关的重要资料可能被其他人盗用,从而导致网银账户被冒名注册或改动,并引起资金损失、账户被恶意操作等后果。

    )客户使用设备的操作系统、杀毒软件、网络防火墙等客户端软件未及时更新或安装补丁程序,可能导致客户信息泄露、资金损失、账户被恶意操作等后果。

    第十 客户应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安全使用网银,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妥善保网银用户名、账号、密码等重要身份识别标识、身份认证信息及工具,确保上述重要信息和认证工具不经口头或其它方式发生泄露或被盗用。

    (二)对所使用设备的操作系统、杀毒软件、网络防火墙等客户端软件采取有效的措施(如及时更新系统或安装补丁程序等)防范操作系统软件漏洞风险、电子设备中毒等。

    (三)直接登录东莞银行门户网站办理网银业务,不要通过其它网址、号码或链接登录网银。东莞银行网银网址如有变更,东莞银行将通过适当方式提前公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户。

    (四)使用网银过程中暂离开或完成网银交易后,应及时安全退出网银系统,并将使用的USBKEY从计算机上及时取出并妥善保管,办理业务后即在电子设备上清除所有遗留的操作记录。

    (五)不在网吧或其他公共场所的公用计算机上使用网银。

    (六)妥善保管客户USBKEY、码及网银业务相关的重要身份证件、企业预留印鉴等资料,不交给其他人保管,不放置在不安全场所。

 (七)避免使用容易被其他人猜出或破解的密码,避免设置与其他用途相同的网银密码。客户应定期或不定期更新其网银密码。

 (八)应经常关注账户内资金变化,如发现任何通过东莞银行网银从事的未经客户许可的操作及交易,客户应立即通过东莞银行客户服务中心或通过其他有效途径与东莞银行取得联系。

    第十 因法律法规规定银行负有责任的其他原因造成客户资金损失的,应由银行承担责任;由于客户未尽到防范风险的义务、未采取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以及非东莞银行原因而导致的客户损失,东莞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十 东莞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网银系统设备和数据,保障网银运营安全。在东莞银行履行上述合理义务的前提下,如因设备维护或维修导致部分或全部网银业务暂无法办理,客户可到东莞银行营业网点或通过其他渠道办理相关业务;对因设备或通讯线路故障、以及断电、停电、病毒爆发或交易中偶发因素产生的不可预则、不可控制因素及不可抗力原因给客户造成的损失,东莞银行不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 东莞银行有权在发生下情况时暂停或终止客户网银服务:

    (一)客户申请开通或使用东莞银行网银时提供了伪造或虚假信息。

    (二)客户利用网银系统故障、差错不当得利或造成他人损失;出于非法目的,利用网银进行不正当交易。

    (三)发生他人假借客户身份盗用网银的事件,或存在发生这种事件的可能。

    (四)客户未按期缴纳服务费且网银账户余额不足以缴付网银相关费用。

    (五)客户申请网银服务所涉及全部账户已经销户的。

    (六)东莞银行认为应暂停或终止客户网银服务的其他情形。

    十九 东莞银行有权基于预防网银欺诈的目的或外部有权机关的要求监测客户通过东莞银行网银从事的操作及交易。

    第二十条 东莞银行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修改本章程、增补相关条款或对网银相关协议、交易规则进行调整,并采取适当方式提前公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户,客户如不同意调整,可以停止接受网银服务若客户于生效日期后仍使用网银服务,即视为客户接该修订或增补。

    第二十条 东莞银行有权按需不定期对网银系统、服务功能等进行升级、改造,并有权增加、变更或终止网银提供的部分或全部服务,对于系统升级改造、数据迁移转换导致客户信息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账号),在不影响客户使用前提下,东莞银行将采取适当方式提前公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户,若客户于生效日期仍使用网银服务,即视为客户接相关调整。

    第二十二条 为保障客户账户安全,对于东莞银行进行的网银系统升级、改造需客户端进行升级或更新的,客户应及时进行升级、更新。东莞银行有权出于安全考虑,对于客户未进行升级的旧系统,在合理时间之后,停止服务,直至客户进行升级。

    第二十三条 东莞银行除在网银相关协议、业务规则中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外,还可以将各种风险提示信息显示在网银上,客户应按照相关风险提示信息正确操作网银。

    第二十四条 客户在办理网银业务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遵照国家法律法规、本章程及相关协议与东莞银行协商解决。客户在任何情况下不应攻击东莞银行网银系统,不应诋毁、损害东莞银行声誉及其他有损东莞银行利益的行为,否则,东莞银行保留向客户追偿一切损失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东莞银行网银的一切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在任何时候归东莞银行所有。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客户东莞银行提出网银签约申请并开通网银业务后,即表明客户自愿接受本章程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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