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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银行电话银行服务条款

  一、个人支票户办理电话银行业务,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如实填写《东莞银行电话银行服务申请表》,并盖预留印鉴;单位账户办理电话银行业务,需提交经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如实填写《东莞银行电话银行服务申请表》,并盖单位公章。

  二、银行为申请人提供账户余额查询、交易明细查询、对账单传真、电话银行密码修改、综合查询和金融信息等电话银行服务,银行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增加或减少电话银行服务内容和范围,客户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继续使用。

  三、成功开通电话银行服务后,申请人凭已签约的账户及电话银行服务密码作为进入我行电话银行进行查询交易的身份验证,申请人对其密码负有保密责任(申请人可随时更改电话银行服务密码,遗忘密码请到柜台办理有关手续),由于申请人原因造成密码泄露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四、单位账户及个人支票户进行电话银行操作时,账户密码累计连续输错三次后,该账户的密码会被锁住,申请人须到银行开户网点办理重置密码手续。

  五、银行应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及其他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申请人保证其填写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如有虚假,申请人同意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

  七、银行可对申请人的操作指令做必要的电脑记录,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否则每笔业务的操作指令均以银行的电脑记录为准。

  八、由于申请人自身操作错误或申请人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扣划及其他客观因素致使银行接收到的申请人指令不明、不完整、存在乱码或其他不可抗力等情况,影响申请人办理有关电话银行业务,银行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

  九、申请人存在未按时支付相关费用、不遵守我行有关业务规定、恶意操作或诋毁、损害我行声誉等情况的,银行有权单方终止对申请人提供电话银行服务,并保留追究申请人责任的权利。

  十、银行有权根据自身的业务需要对电话银行系统进行改造、升级,期间银行有权暂停电话银行服务。

  十一、银行有权根据业务及服务需要,对我行客户进行电话呼出服务。

  十二、本服务条款自存款账户注销或申请人在银行营业网点成功办理取消电话银行服务手续时自动解除。

  十三、未尽事宜,应依照金融法规办理。

  十四、银行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业务需要对电话银行的服务内容、操作流程或收费标准等进行调整,涉及收费或其他权利义务变更的调整,银行将提前公告和通知(银行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通知,具体可供选择的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短信通知、报刊公告等)。该调整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申请人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该等调整,如申请人不同意接受银行的调整内容,申请人有权向银行申请终止电话银行服务,否则视为申请人同意该等调整,调整后的条款对银行及申请人双方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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