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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行部分收费项目的通告

  为促进中间业务的发展,提高中间业务收费的合规性,我行对部分收费项目作出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一、新增福费廷交易服务费及风险承担费

  (1)福费廷业务特点

  福费廷业务分为自营业务、转买业务和转卖业务,其中转卖业务又分成直接转卖和间接转卖。

  办理上述业务时,都需要较高的人力成本和管理成本。在买断债权前,我行需对客户资信状况、贸易背景的真实性、信用证的有效性及票据承兑/付款承诺的真实性做调查;对单据进行审查、处理、寄送;向多家合作行进行询价,并确定条件最优的合作行。买断之后,我行需建立福费廷业务台账,定期对业务进行监督,做好提示付款、到期收款及催收等工作。

  (2)新增福费廷交易服务费及风险承担费

  目前我行福费廷业务收费与我行承担的业务操作成本及买断客户的债权后承担的开证行/承兑行信用风险和国家(地区)风险明显不符。

  在参考同业成熟做法的基础上,我行决定新增以下收费:福费廷交易服务费,是指我行在开展福费廷自营后转卖、买入再转卖等业务时,基于向客户提供的询价、单据处理和资金安排等服务收取的费用;福费廷风险承担费,是我行在开展福费廷自营业务时,基于提供买断、无追索权融资等服务需承担的开证行/承兑行信用风险和国家(地区)风险而收取的费用,收费标准如下:

序号

收费项目

服务内容

收费标准

收费对象

1

福费廷交易服务费

福费廷自营、转买和转卖业务的价格咨询、单据处理和资金安排等服务

协议定价

对公客户

2

福费廷风险承担费

提供债权买断、无追索权融资、风险规避等服务。

最高3.0%/年,最低每笔(等值)300人民币

对公客户

  

  二、新增同业代付交易服务费

  同业代付是指在商品贸易项下,鉴于贸易双方的短期融资需求,由我行境内、外代理行提供融资资金,向申请人发放融资款项,申请人在约定的融资到期日通过我行偿还融资本息的贸易融资业务。

  在叙做同业代付业务前,我行需向多家代付行进行询价,确定条件最优的合作行;单据审核;资金安排等工作。代付之后,我行需建立代付业务台账,定期对业务进行监督,做好到期提醒客户还款等工作。因此,我行决定新增同业代付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如下:

序号

收费项目

服务内容

收费标准

收费对象

1

同业代付交易服务费

同业代付业务的价格咨询、单据审核和资金安排等服务

协议定价

对公客户

  

  三、取消贷记卡滞纳金并新增贷记卡违约金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按照监管部门规定,我行决定取消贷记卡滞纳金收费项目。

  考虑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将占用我行的资金,为弥补我行被占用资金产生的成本,我行决定新增贷记卡违约金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5%收取,最低10元”的收费标准收取违约金。

  新增收费项目2016年12月6日生效,贷记卡滞纳金取消2016年9月5日生效。如有疑问,欢迎垂询东莞银行各营业网点或致电96228(广东省省外4001196228)客服热线。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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