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银行小企业手机银行业务章程
第一条 为满足小微企业客户对金融服务的创新需求,推动电子商务的广泛应用,全面提高金融服务的效率和水平,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银行”)开办小企业手机银行业务,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东莞银行小企业手机银行业务是指我行通过移动通信设备和无线网络,为客户提供包括账户查询、转账汇款、批量转账等金融服务的业务。
第三条 企业客户申请办理东莞银行小企业手机银行业务须仔细阅读并遵守本章程和《东莞银行小企业手机银行客户服务协议》的条款,充分了解小企业手机银行的各项规定以及可能发生的交易和操作风险。
第四条 凡在东莞银行开立企业人民币活期结算账户(验资开立的临时账户、待核准类账户、保证金类账户除外),且账户状态正常的客户均可以申请我行小企业手机银行。
第五条 东莞银行小企业手机银行的申请开通必须到我行营业网点办理。
第六条 客户申请开通东莞银行小企业手机银行时,应保证所提供或填写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遵守相关服务协议。如客户信息发生变更,应按我行业务规定及时办理修改,否则因客户信息虚假、缺失、未及时更新等非东莞银行原因造成的一切后果东莞银行概不负责。
第七条 客户通过小企业手机银行系统进行资金交易时,企业账户凭短信动态验证码或蓝牙U-KEY作为身份认证方式进行交易,个人账户则凭账户交易密码加短信动态验证码或蓝牙U-KEY作为身份认证方式进行交易。短信动态验证码是指客户发生交易时由系统发送至签约登记手机号码的随机验证字符。
第八条 客户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用户名、登录密码、交易密码、手机号码和短信动态验证码等重要信息,不得公开、提供及转发给他人使用,以保护自身利益。如因保管不当、信息泄露或将之提供给他人使用等造成的纠纷或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客户遗失手机或密码时,应及时通过东莞银行客服中心办理临时停用或通过柜面办理正式停用,在停用手续办妥生效前的交易行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九条 东莞银行小企业手机银行以客户发出的电子交易指令作为办理业务的合法有效依据。客户发出的电子交易指令所生成的电子交易数据为合法、有效的记账凭证,并视同本人操作,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客户本人承担。
第十条 客户办理东莞银行小企业手机银行业务,须按东莞银行小企业手机银行业务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如客户拒绝交费,东莞银行有权暂停、中止对客户提供手机银行服务。小企业手机银行服务收费标准由东莞银行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等机构的相关规定制定,具体以我行公告为准。收费标准如有变更,我行将通过官网或营业网点等适当方式公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户。若客户不同意上述变更规定,应在公告规定的日期内及时取消手机银行服务。客户申请办理东莞银行小企业手机银行业务视同认可东莞银行小企业手机银行业务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客户应按照东莞银行小企业手机银行有关交易规则和操作指引正确使用手机银行,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行联系,对违反手机银行操作规定且东莞银行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如客户违反本章程或其他东莞银行业务规定,我行有权终止向客户提供小企业手机银行服务。服务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第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东莞银行小企业手机银行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客户可以到东莞银行营业网点办理业务,并可随时咨询,咨询电话4001196228。不可抗力是指银行方面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可克服的任何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军事行为、法律或行政指示以及政府批准的变更、流行病、战争、恐怖主义行为、暴乱、叛乱、火灾、爆炸、地震、核事故、水灾、影响设施的断电、非常恶劣的天气条件等;此外,基于网络的特征,不可抗力还包括无线网络服务、互联网服务、电信业务、电力供应的中断或停止,金融欺诈、电脑病毒感染、黑(骇)客侵入、软件炸弹或类似情况下的任何电脑硬件或软件故障。
第十四条 客户在使用东莞银行小企业手机银行之前,须认真阅读《东莞银行小企业手机银行安全须知》,认识可能存在的各类风险,并应采取必要措施加以防范,否则由客户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本章程及提供的东莞银行小企业手机银行服务如有变更,我行将提前公告和通知(我行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通知,具体可供选择的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告知、报刊公告等)客户。该等变更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客户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该等变更。如客户不接受该等变更,客户应在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终止使用小企业手机银行,并按照规定办理解约手续,否则视为客户同意该等变更。
第十六条 客户若变更及增加小企业手机银行服务,可按东莞银行业务规定通过营业网点或小企业手机银行客户端等渠道办理;客户若取消小企业手机银行服务须到营业网点办理。
第十七条 如客户账户交易异常或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涉及被联合国、公安部等组织(或有权机关)列入制裁名单、黑名单时,东莞银行有权暂停向客户提供部分或全部小企业手机银行服务。
第十八条 客户签约东莞银行小企业手机银行业务即表示客户同意并接受本章程条款。
第十九条 客户办理小企业手机银行业务过程中出现问题,可遵循法律、法规、本章程及《东莞银行小企业手机银行客户服务协议》等有关规定解决。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东莞银行负责制定、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