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个人客户  /  万顺通卡  /  公告信息

东莞银行网上支付业务章程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13日 来源:东莞银行 浏览量:

第一条  “东莞银行网上支付"业务是东莞银行(以下简称“我行”)为我行客户提供网上商品交易及其他网上电子商务所需的资金清算服务。        

第二条  凡是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的客户,同意遵守本业务章程,均可申请开通我行的网上支付服务。具体的开通流程和交易规定按照我行有关的业务规定以及我行合作的第三方网上支付服务公司(以下简称“网上支付公司)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客户须妥善保管本人账户信息及其取款密码和本人有效的身份证件,不得将本人账户信息、密码和身份证件等信息向他人透露,否则因此产生的风险及损失由客户本人承担。

第四条  客户使用我行的网上支付业务,须凭有效的身份证件和账户信息办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其中使用网上支付公司的网上支付业务的须遵循网上支付公司的有关规定。客户所提供开通本业务功能的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第五条  在网上支付业务的交易过程中,客户输入卡号、手机号、卡片有效期、卡背面的CVV号、手机动态密码等机密信息进行网上支付交易的,此交易即视为客户本人的交易,客户需予以确认,并对使用该机密信息所进行的所有活动负全部责任。

第六条  客户确认遵守本章程并使用我行的网上支付业务,即视为客户同意并授权我行根据客户的网上交易指令,从客户指定的账户中进行支付或收取资金。其中使用网上支付公司进行网上个人结算活动的,即视为客户同意并授权我行按照网上支付公司的交易指令从指定的客户账户中支付或收取相应的款项。客户予以确认网上支付业务中发生的电子凭证和交易记录是确定交易效力的真实和有效的依据。

第七条  开通网上支付业务的账户,其凭证办理挂失后,网上支付业务将受此影响,不能正常办理网上支付业务。

第八条  我行网上支付每日的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人民币(以我行最新公告为准),客户可以在上述限额范围内自由设置和修改网上支付业务的每日支付最高限额。我行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修改最高支付限额,以及确定每张银行卡可以绑定的网上支付公司账号数量。

第九条  我行仅提供客户的网上个人支付结算服务。客户在网上购买商品或享受服务而产生的一切关于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及费用扣收的争议均由客户与商户自行协商解决,概与我行无关。客户对网上购物、买卖、消费及由此产生的结果承担一切民事责任,我行无权对此买卖关系进行任何干预,亦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  客户同意我行可以因系统升级、改造及维护等原因而随时停止、修改或撤销网上支付服务,而无须事前作出通知。

第十一条  客户同意我行认为有正当理由限制或暂时中止客户使用网上支付业务时,我行无需事先作出任何通知。

第十二条  客户通过我行网上支付服务所完成的任何交易,其交易的账务时间以我行的系统记录为准。

第十三条  网上支付服务网页可能载有与其它互联网网址联系的渠道以及由第三者提供的资料。我行对此类资料及其它互联网网址或其内容概不负责,我行对于客户因此而导致的任何损毁或损失概不直接或间接承担义务或责任。

第十四条  客户必须遵守互联网规则、政策及程序,并承诺除经过我行特别授权的情况以外,不会通过邮寄、电子邮件、下载以及其它方式传输任何未经同意或未获授权的广告、宣传材料、垃圾邮件、滥发邮件、连锁信或其它任何形式的材料。

第十五条  客户需承担在使用我行网上支付服务时可能出现的银行卡号或其它传输资料所带来的风险。任何情况下,我行不会对未能传输的资料、删除资料、未能传送或未能储存客户发出的信息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六条  客户不得利用我行网上支付业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行为,且有义务配合我行进行相关调查,一旦发现客户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存在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可疑行为,或客户被联合国、公安部等组织(或有权机关)列入制裁名单,黑名单或被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洗钱调查时,我行有权主动对客户银行账户采取停止使用或将额度降低等措施,同时客户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及我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我行对于本章程有解释、变更、修改、终止的权利。

第十九条  客户同意,我行对于本章程所述有权变更事项及对本章程的变更、修改、终止将以我行网点或网站公告形式告知客户。请客户关注我行的相关公告,如客户在变更、修改后继续使用本章程所述业务的,视为客户同意该变更、修改。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