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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银行借记卡章程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09日 来源:东莞银行 浏览量: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借记卡的发行和使用,明确本行借记卡持卡人及其他相关当事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好地为本行持卡人提供用卡服务,根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借记卡是东莞银行向社会发行以本、外币结算具有存取现金、消费、网上支付、转账、投资理财和查询等功能的金融支付结算工具,必须先存后支,不提供透支服务。其中,联名(认同)借记卡是本行与联名单位合作发行的借记卡。主题借记卡是本行针对特定客户群发行、具有一定主题内涵的借记卡。

  第三条  借记卡按发卡对象不同分为银卡、金卡、白金卡和钻石卡等;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复合卡(磁条+芯片)和移动支付卡等。磁条中仅包含借记账户,芯片卡、移动支付卡中除借记账户外还包含电子现金账户。芯片卡、移动支付卡电子现金账户视同现金管理,不计息,不挂失,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上限遵循监管机构相关规定。电子现金不设交易密码,凡使用芯片卡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因芯片卡、移动支付卡实物介质(SD卡、SIM卡、手机等)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条  本行借记卡设有使用有效期

  第五条 凡自愿接受并遵守本章程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自然人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本行申请借记卡。

  申请人申领本行借记卡时,应符合国家实名制有关规定,开户应采用实名,并根据本行有关要求提供有关申请资料和填写申请书。申请人本人在申请书上签字,即表示知悉本行有关规定、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以及确认遵守本章程。持卡人领卡或换卡后,须在新卡背面持卡人签名条上亲笔签名。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卡片,在进行银行卡交易的签字确认时,持卡人应以相同式样签名进行签署确认。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进行卡片申领、挂失、换卡等特殊业务时,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办。在使用本行借记卡时,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此类持卡人的用卡行为及交易责任由法定代理人负责。

  第六条 借记卡可在本行营业网点和电子银行等各种服务渠道办理业务,也可在贴有“银联”标识的ATM机、POS机、自助终端等自助设备上使用。持卡人应遵守本行、收单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卡组织等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持卡人与特约商户、收单机构或/及银行卡交易涉及的其他当事人发生交易纠纷时,应持卡人自行解决,本行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借记卡只限于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凡因持卡人保管不善,将卡片出租或转借他人造成的损失和相关的风险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如被盗或遗失,应及时向本行办理挂失。卡片挂失分为临时挂失和书面挂失。持卡人通过本行电话银行、个人网银、微信银行等电子渠道办理的挂失为临时挂失,临时挂失有效期为五日,在有效期内,持卡人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行任一网点补办书面挂失。书面挂失生效后,持卡人可到任一网点办理补换新卡或者办理销户。电子现金账户不可挂失,挂失补发新卡不自动开通电子现金账户,原电子现金账户资金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时生效。挂失生效前或挂失失效后持卡人因遗失借记卡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除法律规定应由本行承担的责任之外,本行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申请借记卡必须设定密码,卡片凭密码进行识别,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卡片及相关个人信息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若遗失密码,可持本行借记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东莞银行所属各营业网点办理密码挂失(无需换卡)。密码泄露会给持卡人带来极大的风险,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借记卡和密码,因持卡人保管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持卡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业务的,须符合本行相关业务的代办规定。

  第九条  持卡人不得利用借记卡从事洗钱活动及利用借记卡的支付手段挪用信贷资金。

  如持卡人账户交易异常或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涉及被联合国、公安部等组织(或有权机关)列入制裁名单、黑名单或涉及被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反洗钱调查时,本行有权停止向持卡人提供部分或全部金融服务。

  第十条 本行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监管部门最新规定和持卡人的实际情况以及基于风险等因素的考虑酌情修改借记卡交易规则或对借记卡进行止付,具体以本行实际情况为准。

  第十一条 借记卡的所有收费项目标准按《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并以本行公示的收费标准进行收取。

  借记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本行最新公告为准。

  二条 借记卡内各账户的存款,在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的情况下,按我行挂牌利率或与客户约定的利率计付利息,并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代扣缴利息税。IC借记卡电子现金账户存款不计付利息。持卡人应确保存入卡账户的资金是其个人的合法收入或是属于其个人可以合法持有的资金。

  十三  持卡人本人有关信息资料有变更时,必须及时、据实地向本行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方式提出申请,否则因信息资料变化而引发的全部责任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借记卡的账户配置有存折使用的,借记卡或存折挂失后,对应的存折或借记卡可照常使用,互不影响。

  第十五条  借记卡卡片损坏,持卡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借记卡到本行任一营业网点凭密码办理换卡手续。

  第十六条  持卡人终止使用本行借记卡时,应按本行有关规定办理销卡销户手续,结清账户余额和相关的债权债务关系。持卡人持有或使用借记卡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的毁损、更换、收回或销户而消灭或改变

  第十七条  持卡人在自助设备上办理业务时,因机器故障或操作失误造成自助设备吞卡的,持卡人应立即与自助机具所属银行联系并在该行要求的期限内到自助设备所属银行办理领卡手续,过期未领的卡片该行有权自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本行通过营业网点、自助设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等服务渠道向持卡人提供账务查询等对账服务。

  持卡人对交易账务有异议的,应在交易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出查询申请,本行按中国银联及相关机构投诉差错及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回复客户,并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保密。

  第十九条 因通讯异常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或持卡人原因造成风险和损失,本行将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如违反本章程规定使用借记卡,由此产生的风险、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二条  本行对下列行为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虚假挂失、伪造借记卡、使用伪造或作废借记卡、冒用他人借记卡等。

  二十三  本行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协助有权机关对借记卡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

  第二十四条 本行对本章程进行修改后,将通过营业网点(张贴在本行营业场所)、网站等一种或多种渠道进行公告。在公告期内,持卡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借记卡,持卡人因对章程修改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借记卡的,可向本行提出销卡申请,本行为其办理销卡手续。持卡人未提出销卡申请的,视为同意本章程。

  本行以合法方式发布的,在持卡人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包括领取借记卡之前和之后发布的),均同样适用于持卡人。如该公告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发布在后的为准。

  持卡人如违背本章程,本行有权取消持卡人的使用借记卡资格,终止其用卡权利,并有权收回其借记卡。如发生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金融法规处理。

  第二十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对所有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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